成都资深经济犯罪刑辩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支票汇票
文章列表
汇票的付款人与承兑人
  汇票的付款人,是指履行汇票付款责任者。一般情况下为受托付款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是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当其确认该票据是真实时,须无条件的付款;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与买卖合同的买方签订承担协议的承兑行,在票据到期时无论买方的账户存款足够与否,都得无条件付款,即使以自己的款项支付也不得拒绝付款责任;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买卖合同中的买方,由其开户行受托付款,如果买方账户存款不足,受托付款人不承担付款责任,只是将汇票还给持票人或者通过持票人的开户银行还给持票人而已。

  承兑人,传统的票据法理论认为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银行)是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在出票后才加盟票据关系,所以才有收款人和被背书人申请承兑的情况。在市场信用较好情况下由收款人和被背书人申请承兑是符合交易逻辑的,但在市场信用不佳的情况下,收款人不相信未承兑的票据,只接受已承兑后的票据。实践中的银行承兑汇票也是出票人申请银行承兑后再交付给收款人,承兑关系实际上发生在交付票据之前,在形成汇票关系时承兑人就存在了,所以实践中也可将其列为基本当事人。另外,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是买卖合同的买方,此种汇票必须经过买方承兑才有票据效力,所以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具有双重身份,自然是汇票的基本当事人。
来源: 成都资深经济犯罪刑辩律师  


张彬——成都资深经济犯罪刑辩律师

18980003656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成都资深经济犯罪刑辩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980003656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