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资深经济犯罪刑辩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支票汇票
文章列表
银行汇票贴现的限制
  1.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的,通过贴现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

  2.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3.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非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与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是,持票人有恶意或者与贴现银行恶意串通的除外。

  4.再贴现和转贴现。再贴现是指票据到期前,贴现银行向中央银行背书转让票据,中央银行扣除再贴现利息后,将余额支付给贴现银行的一种票据行为。转贴现是贴现银行向其他商业银行背书转让票据的票据行为。两者均为票据尚未到期,贴现银行基于资金的需要,而向中央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
来源: 成都资深经济犯罪刑辩律师  


张彬——成都资深经济犯罪刑辩律师

18980003656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成都资深经济犯罪刑辩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980003656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