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点:
1 、使用方便,手续简便、灵活;
2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 10 天;
3 、支票可以背书转让,但用于自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适用范围:
同城票据交换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之间的一切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自2007年6月25日起支票实现了全国通用,异城之间也可使用支票进行支付,结算.
申办程序:
1 、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
2 、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人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3 、开立支票存款帐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
来源:
厦门经济纠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