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资深经济犯罪刑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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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更好的防止合同诈骗
  根据国家工商局统计,合同欺诈有逐年增多的趋势。合同履约率已由20世纪90年代的70%下降到目前的50%,在没有履行的合同中,相当一部分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且在新的社会形势下,合同诈骗也出现了一些新特点,由于此类案件增多,导致经济领域出现严重的合同信誉危机,污染了社会风气———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勾当
  行骗者为了便于实施诈骗的目的,专门持伪造的或他人的身份证件,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成立公司,然后,以公司名义招聘员工、培训员工,由员工进行诈骗,整个诈骗过程,真正的幕后策划人始终不露面。因此,合同诈骗案件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通常都是公司的业务员或一般员工,而隐藏在合法公司后面的策划人因为极少直接与受骗者接触,从而得以逃避法律制裁。以合法公司名义行骗,可以减少行骗的风险,增加行骗手段的隐蔽性。更有甚者,公司连自己招聘的员工都骗,情节十分恶劣。如钟某某、梁某某合同诈骗一案,正是通过依法成立的某市某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行骗,而且为了“增加收入”,还在该市内成立多家分公司行骗,由于欺骗性大,连该公司的部分业务员甚至都上当受骗。
  ◆重操旧业者多 屡骗不爽
  行骗者多数是具有多次行骗劣迹的行家老手,通常一旦罪行被识破,便马上闻风而逃。当他们认为风声不紧的时候,就会重操旧业。因为他们对于行骗手段十分熟悉,所以在很短时间内他们便可以迅速成立诈骗组织,实施诈骗行为,而且,为逃避法律惩罚,他们会吸取教训,得手后立即销声匿迹,给有关部门查办造成困难。例如郑某某合同诈骗一案,郑某某及同案人王某某等人案发前在某某生态农庄工作,该农庄被查处后,郑某某和王某某又到某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继续进行诈骗活动,正是由于熟悉“业务”,使得该公司在短短1个月的时间内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20多万元。
  ◆运用见证手法 骗取信任
  公证和律师见证的形式,在目前是较为流行的法律见证形式。正是由于这两种形式社会效果好也为老百姓所熟知,行骗者容易抓住这种心理,从而体现其合作项目和合同的真实性。受骗者此时更多的想法是,合作项目和合同都是受法律保护的,若对方违约,通过法律程序可以保障自己的权利。这也使得受骗者心里如吃了定心丸一样,完全相信行骗者,从而被行骗者多次骗走财物,有时甚至连续被骗还毫无察觉。值得一提的是,这种方法,通常在受骗者尚且犹豫不决时,行骗者只要使用这种办法,受骗者都会信以为真从而受骗上当的。如吴某、李某某合同诈骗案,两被告人将与被害人签订的合同予以公证或律师见证,使被害人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深信不疑,从而得以骗取人民币50多万元的巨款。
  ◆冒用他人名义 实施诈骗
  犯罪分子身份证、单位证明等证件均为伪造,并非常善于伪装,虚张声势甚至假借他人资产以显示其实力,投其所好甚至对受害单位方主管人员进行行贿,以骗取其信任。例如郝某以某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名义与某市城市信用社签订购买国债合同,所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买卖国债结算凭证均为伪造。
  ◆伪造担保票据 非法获取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实施合同诈骗。犯罪分子或利用高科技手段伪造此类票据,足以乱真,或以非法手段获取,不易被察觉。例如杨某某诈骗案,其将刚办理完的电汇汇票进行复印后立即撤回汇款,然后将复印件传真给受害人以取得信任,诈骗货物12万余元。
  ◆利用虚假广告 实施诈骗
  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大肆宣传,以技术转让、包收产品为幌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收取技术转让费、预付款等实施诈骗,在回收时以质量不合格等为借口拒绝履行或直接携款逃匿。
  ◆利用空车配货 专找漏洞
  犯罪分子利用受害人防范意识不强、配货市场管理机制不健全等漏洞,使用伪造的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及车牌照,与受害人签订承运合同,将货物拉走变卖此类合同诈骗犯罪案件呈多发趋势,侦破难度较大。瞅准热门行业拣贵的骗近年来,骗子将目光集中在建筑材料、房屋租赁合同和贷款购车合同上,专拣贵的骗。另外,骗子们签合同往往与伪造证件等犯罪联系紧密。他们伪造虚构单位或实际存在单位的营业执照、公章,还有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使用伪造的身份证、收入证明、财产证明、车辆登记证等。
  ◆假扮“大客户” 设下陷阱
  对付那些经营较为正规或经验老到的厂商,不法分子利用厂商对“熟客”经常提供先货后款这一优惠政策的特点,假扮“大客户”,以“试货”“观察市场反应”等借口,与厂商签订几份数额较小的合同,并按照合同要求予以履行。待商家对不法分子有了足够的信任后,他们突然大幅度增加要货数量,并提出享受先货后款或支付预付款的要求。鉴于之前双方的交易均顺利完成,许多厂商都会走进不法分子设下的陷阱,血本无归。
  ◆律师支招
  和盛律师事务所胡晓勇律师认为,合同诈骗犯罪案件中的被害人实际上只要稍加留心、略作调查就能避免被骗。
  增强风险意识审查签订合同首先企业应增强风险意识,增强防骗能力。企业应抛弃急功近利的思想,不能因为竞争激烈就轻易与不了解的人订立合同,要审查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法,签约人员是否合格。
  通报诈骗手法推行合同公证其次,司法机关应及时向全社会通报合同诈骗犯罪的有关情况,比如犯罪手法、特点、规律及其发展趋势,以及被害企业在工作、制度上出现的薄弱环节和问题等,并提出有效预防措施和司法建议。
  此外,建立健全相关信息公开制度,提高有关行政管理信息的透明度,加强对合同的法律监督、推行合同的鉴证和公证制度,完善合同内容与合同效力。
  ◆预防合同诈骗的方法
  针对合同诈骗出现的新特点,应注意从以下几方面做好预防措施:
  应以是否超过经营范围为标准判断项目的真实性。在与对方商谈合作项目前,详细了解对方的经营范围。如果对方在合作项目中的行为,超出其工商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则对方的行为至少是违法的,应引起高度重视,必要时可向法律专业人士咨询。切忌脑子一热,一掷千金的行为。
  认清合同公证和见证的内容。一般而言,公证和见证的内容,只是可以证明双方在合同上的签名是真实的。签名的真实并不必然是合同本身内容的真实。因此,签订合同时应多留个心眼,不要轻易被合同外在形式所蒙蔽。
  核实对方人员、单位的真实性。对于首次交易的对象,厂商们应通过查验身份证或前往工商局查询资料来核实对方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虚假身份和单位行骗。
  注意交易过程中的反常现象。虽然不法分子想出了不少较为隐蔽的诈骗方法,但在实施过程中并非无迹可寻,这就需要商家们在交易过程中多几个心眼,注意一些反常现象,例如几次交易后突然增加交易量、交接货物时拖延时间、对方人员提供情况相互不符、频繁变换联系方式等等。
  最大限度避免出现人货分离的情况。不法分子想骗取货物,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想方设法让送货人与货物分离,在拖住送货人的同时,其同伙将货物暂时藏匿。所以,供货方在送货时,如未收到足够的货款,应避免人货分离,给不法分子以可趁之机。
  充分利用政府职能部门及金融系统资源,及时核实用于抵押物品、票据的真实性。在交易过程中,如果碰到对方以房产、货物、票据作为抵押的情况,应该尽快通过房产、银行等部门核实用来抵押物品的真实性及是否重复抵押,降低受骗几率。
  对那些不熟悉的购货人,尽量避免收取其开出的“远期支票”。因为利用“空头期票”实施诈骗是犯罪分子的惯用手法,他们往往利用支付货款的“档期”,转移货物后逃匿或者将货物销售一空后潜逃。
  ◆受骗原因
  揭开了这层“骗术”的窗户纸,看上去骗子的手法也并不高明。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让一纸合同成为掩盖骗子长期诈骗的“屏障”呢?一位法官告诉笔者,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个。
  ◆受害者自认倒霉 不寻求法律帮助
  首先,许多受害者法治观念淡薄,在经济活动中受骗后,不是积极寻求法律的帮助,而是自认倒霉,使得犯罪分子得以肆无忌惮、有恃无恐地多次行骗并屡屡得手,客观上造成了更大的损失。
  ◆企业管理有漏洞 罪犯有可乘之机
  其次,目前市场中的许多中小企业都存在管理混乱的问题,给骗子造成了可乘之机,使得犯罪分子得以利用企业的漏洞,打着企业的旗号签订合同以诈骗他人财物。
  ◆缺乏防范意识 心存侥幸心理
  此外,一些企业缺乏防范意识也是原因之一。由于市场竞争激烈,许多企业迫于生存压力而疏于防范,急于做成业务,对于可能发生的合同诈骗犯罪存在侥幸心理。然而越是这样的企业越容易成为合同诈骗犯罪的被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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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彬——成都资深经济犯罪刑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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